每周案例 | 数据抓取的典型案例:“微信” 诉 “极致了网”
序
言
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期发布的(2021)最高法知民终1687号一案中认定:“即使爬虫技术曾被用于违法活动,但并不等于该项技术本身具有违法性……”,对爬虫技术本身的中立性作出了肯定性评价。作为数据交互与流转的重要手段之一,爬虫技术于近些年来一直成为头部互联网企业之间的诉讼热点。各互联网大厂围绕着爬虫技术本身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纷纷在法庭上展开博弈。本次我们选取了相关的“微信” 诉 “极致了网”一案进行介绍。
案例介绍
判 决 概 述 | 在(2021)浙8601民初309号一案中,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认定:被告“极致了网”通过爬虫技术抓取了原告“微信”平台的公众号的账号信息、数据内容、用户与公众号的互动信息。数据爬取过程中,被告通过(一)技术手段绕过微信客户端,从而获得了等同于“用户访问”的权限;(二)使用自动化脚本不间断的、高量级的爬取微信账号数据,损害了微信对涉案公众号数据合法享有的竞争性权益,增加了微信服务器负荷、对微信提供的公众号服务产生了实质性替代,其行为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极致了网”的前述行为因违反社区robots协议属于商业不道德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且既不属于技术创新的公平竞争行为,也不符合“不受扭曲的竞争标准”,因此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
关 键 问 题 |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 一、微信对案涉微信公众号数据是否享有竞争性权益? 二、“极致网”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
判 决 说 理 | 围绕上述关键问题,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 微信对案涉微信公众号数据享有竞争性权益
主要原因如下: (一) 原告付出巨大成本。微信为运营微信公众号付出巨额成本,被告爬取数据均是微信长期经营打造平台积累的结果。 (二) 原告数据来源合法。被告爬取数据均源自于微信公众平台,原告获得了微信用户的授权同意,不存在非法收集、控制数据的行为,也不存在非法利用其他平台中的数据的行为; (三) 原告商业模式的可获益性。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者可以通过经营使用这些数据获得相应的商业利益;
二、“极致了网”涉案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定被告“极致了网”的涉案被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破坏了原告“微信”的正常商业运营和服务提供,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因如下:
(一) 从微信所提供服务的性质分析
“极致了网”为抓取“微信”数据,采取了突破IP访问限制和封禁的措施,破坏了微信产品登录访问服务运行, “微信公众平台”对这种未经授权的爬虫只能投入更多的成本与其对抗,或使用更加严格的限制措施,同时被告在“极致了”官网上展示以及通过API接口方式批量提供,使得原本仅限于微信用户在平台内需要登录、关注后才能访问的内容,网络用户只需登录“极致了”官网即可获取。综上,被诉行为破坏了微信公众平台的访问登录服务运行。
(二) 从微信公众平台安全运行角度分析
“极致了网”的被诉行为妨碍了微信公众平台运行。“极致了”网站爬取网络请求量级、请求频率和请求技术手段并非是正常用户能够产生,会对“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器造成远超正常用户访问的负担。“极致了”网站在较长时间内抓取并复制微信公众号数据的行为增加了微信运行的数据量和数据流,会加重微信服务器负荷,构成对微信公众号正常运行的妨碍。 (三) 从微信公众号的产品展示规则及评价机制分析
被控行为妨碍了微信产品的正常运行机制。 一是“极致了”网站使用技术措施绕开或破坏微信对微信公众平台所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在“极致了”网站展示微信公众号文章发布时间(到秒)较之微信公众平台前端的发布时间更为精确,而“极致了”网站改变这种规则而在“极致了”网站中更改该部分数据的呈现方式,亦妨碍了微信产品的正常运行; 二是微信公众号自定位为优质内容平台,被告通过模拟真实用户访问的方式访问微信公众号及文章,妨碍了依据真实访问数据评估公众号文章的机制。 (四) 从是否实质性替代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相关产品或服务的角度分析
一是根据“极致了”网站展示的向第三方提供API接口数据服务情况,可以认定“极致了”网站系直接抓取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信息及用户在平台的数据信息,该行为使得网络用户无需登录微信账号、订阅微信公众号即可在“极致了”网站查看除了微信公众号文章以外的相关阅读数、点赞数等相关数据内容,影响微信用户协议的履行,破坏微信公众号数据的展示规则,对微信公众号点赞数、阅读数、公众号主体信息等部分数据内容构成实质性替代,分流了微信产品的部分潜在用户; 二是微信客户端不仅向网络用户提供可以直接访问微信公众号及文章的搜索链接,还可以向搜狗搜索提供引擎独家授权、允许搜狗提供公众号及文章搜索。“极致了”官网提供微信公众号及文章搜索、展示等服务,已经构成对微信公众号部分数据内容服务的实质性替代,进而损害微信通过对外授权可获取的合作利益等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 被诉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被告违反 Robots 协议擅自抓取微信公众号的数据信息内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微信作为 微信公众平台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并非禁止所有的数据抓取行为,而是有条件地开放平台数据流通,明确禁止他人收集、获取微信公众平台源网页信息内容和数据,不仅对微信公众号设置robots协议,除允许对微信公众平台官网资料模块进行 访问外,明确禁止第三方爬取微信公众平台源网页信息内容和数据。从平台规则角度分析,《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等均规定,未经原告授权,禁止采用爬虫等手段非法获取微信公 众平台信息内容。被告通过技术手段抓取微信公众平台内容和 数据,明显违背上述规则,违反作为微信公众平台经营者的原 告的意愿,违反市场竞争中经营者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
(六) 被诉行为不属于技术创新的公平竞争
基于网络经济“开放、共享、效率”的主要价值取向及其“共生经济”的基本特质,应允许在既有网络产品基础上创新性地开展自由竞争。法院认为,被告技术中立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就本案而言,一是被告技术上不具有“拾遗补缺”的创新性;二是被告行为不利于长期市场效能的提升,涉案被诉行为在短期内或许可以满足极为少数群体的需求,但如果对被控行为以及类似行为不予规制,将会损害创作者的创作环境,使得社会整体内容生产萎靡,消费者对优质内容的需求也就无从保障。
(七) 被诉行为不符合“不受扭曲的竞争标准” “不受扭曲的竞争标准”是从维护竞争功能的角度划定竞争行为的边界,侧重行为客观效果评价。遵循“不受扭曲的竞争标准”意味着对不正当竞争界定必须保持谨慎与中立,不预测竞争结果、不介入竞争过程。反法规定“三元叠加”的保护目标,将竞争者自由竞争利益、消费者自由决策的利益和“不受扭曲的竞争标准”所产生的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评价要素,认定行为的不正当性。首先,从竞争者自由竞争利益角度考量,微信基于对于微信公众平台的经营、基于竞争享有的利益已经获得竞争胜出的机会,因此对于网络平台数据应当给予竞争法保护,避免恶性搭便车行为。其次,从消费者利益考量,被告在“极致了”网站展示微信公众号文章相关发布时间(到秒)数据,即未得到作者授权便将发文时间、点赞数、阅读数等展示在“极致了”网站,未能尊重信息发布主体的意愿。最后,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考量,极致了”网站将抓取的阅读数、点赞数等部分微信公众号数据信息未对涉案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创新,也无更深层次的应用,未能提升社会整体公共利益,加之爬取数据来源并非正常,故此种爬取他人数据的行为难谓正当,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极致了”网站提供微信公众号搜索服务也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信息公开、数据流通。
综上,该案判定“极致了”网站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擅自使用其他经营者征得用户同意、依法汇集且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并足以实质性替代其他经营者提供的部分产品或服务,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所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简 评
“微信” 诉 “极致了网”一案中,法院判定 “极致了网”擅自使用“微信”征得其用户同意、依法汇集且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并以实质性替代“微信”提供的部分产品或服务,损害了“微信”享有的平台“竞争性”利益,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遗憾的是,本案中法院未对微信公众号内容权属、发布目的进行充分评价。特定个人或企业作为著作权人,应当享有对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的著作权。假设我们暂不用不正当竞争行为去评价被告的商业模式,而是从公众号所有权人的角度去评价,那么该案留下了如下尚待讨论的问题:
权利人通过微信发布公众号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关注与流量,而“极致了网”的涉案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有益于促进权利人达到该目的。微信的“竞争性”利益是否应当让步于公众号权利人人的行权目的?
“极致了网”的行为从促进创作内容分享的角度来说,是否恰恰符合“三元叠加”保护中的“消费者自由决策的利益”?
我们认为,只有充分考量各个市场主体,尤其是权利人的行权目的,才能从利益衡平角度对“数据抓取行为”是否真正超出公平竞争边界进行完整的评价。我们期待前述问题在未来的判决当中能够被充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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